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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超55万人近13亿元!盐城法院公开共享币特例传销案判决书

imtoken冷钱包安全吗 2023-06-20 05:59:19

8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对DGC币(DGC Coin)大规模网络传销的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截至案发时,传销团伙仅在我国就发展了55万余人,涉案资金近13亿元。 最终,于元默(朝鲜族)等1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及55万余人近13亿元!盐城法院披露共享币特大传销案判决书

2015年初,李宗泰(韩国籍)、洪春都(韩国籍)、明禄文(韩国籍)等人(上述人员另议)创建共享币(英文名:ShareCoin,后更名为DGC币)韩国传销组织,成立了推广营销公司、交易所、软件开发公司、98商城、浙江苏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迪公司)5家子公司。

DGC币传销组织设立了DGC币交易平台,以发行DGC币虚拟货币的名义,要求参与者通过在线会员的推荐盐城法院拍卖比特币,缴纳100美元到5000美元的手续费,以获得传销资格。加入,获取平台会员账号。 在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利用网络平台发展下属会员,获取所谓的静态收入、动态收入等利息回报。

李宗泰、洪春都先后担任DGC货币传销组织韩国总公司会长,掌控公司整体运作,委派代表负责子公司具体事务,听取代表汇报. DGC币传销组织通过在中国设立总部、举办DGC币发布会、组织中国会员参观韩国总公司、利用互联网为平台发展会员等活动在互联网上进行大力宣传中国。

2016年9月,余元沫加入DGC币传销组织,筹建98商城。 2017年1月受洪春都任命为98商城代表盐城法院拍卖比特币,接替明路文负责DGC币在中国的推广工作。

于渊默作为中国区代表与中国区团队负责人沟通协调,传达韩国总公司的通知公告,反馈中国区成员提出的问题,与核心成员进行座谈。中国地区退出问题的解决方案。 八人委员会负责人、人选等问题。

2016年10月,俞元模聘请被告人金敏载(韩国籍)担任98商城副总监,协助其与中国各团队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并安排金敏载前往在广西贺州等地结识被告人周某。 林某某、胡某某某涉嫌传销DGC货币被公安机关查处一案。

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全某爱先后在DGC币传销组织旗下的交易所、苏迪公司工作,翻译DGC币的部分宣传资料,整理会员系统提现记录,整理后提供出会员提现名单,发送至银行进行批量转账。

期间,应汇所负责人余荣培(朝鲜族)的要求,全爱提供亲属的银行卡,帮助传销组织转账。

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边策在明知DGC币传传性质的情况下,接受共享币传销组织的授权,担任该传销组织在中国的唯一代表,全面负责一切中国大陆DGC币种业务方面。 项目,就DGC币平台问题与韩方进行了沟通。

为推动DGC币在中国大陆的发展,韩国DGC组织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安联大厦22B04设立中国总部,边策为负责人。

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辉受聘于中国区总部任中国区教育部部长。 主要负责根据韩国总公司提供的课件对会员进行讲解和培训,同时协助召开DGC启动会,建立“大东北分享”微信群转发信息韩国客服组,并协助中国区会员联络及拜访该传销组织香港总部。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曹某受聘于中国区总部,担任中国区市场部负责人。 奖金计算问题。

2015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卞某赴韩国考察DGC币项目回国后,被其父卞策安排在中国总部协助,负责DGC币平台的测试工作指导会员团队负责人使用平台系统。 系统问题报告给韩方。

边还参与了DGC启动会的筹备,帮助计算了领队的奖金,收取了部分会员费,并帮助边策划拨了大笔资金,以应对周某林被广西公安调查的事件涉嫌 DGC 货币金字塔计划的机构。

2015年底,周某林成为DGC币传销组织成员。 为了获取更大的不法利益,周某林请人参加访问韩国总公司、边策组织的DGC上币发布会等活动,并不断拉拢其他人加入,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团队,后与被告人辛某华、杨某芬的团队整合组成“亮剑队”,并担任该队的总队长。

为更好地宣传DGC币项目,进一步提升战队业绩,周某林制作了“亮剑战队网站”,在广东省深圳市布吉尚水井综合楼8H设立工作室,聘请被告人陈某月薪5000元 负责接待和客服,协助管理“亮剑战队”。

2016年12月后,周某林因涉嫌DGC货币传销被广西公安局取保候审,继续担任“亮剑组”负责人,带领成员进行传销,并任命Chen到韩国参加DGC中国区的讨论。 如何发展济州岛会议。

2015年底,被告人辛某华成为DGC货币传销成员。 辛某华通过出售自己的平台积分和从周某林处购买积分再出售的方式招募他人加入。 作为自己团队的线下成员,他受邀参加了DGC韩国总部的参观活动。 后来,他与周某林、杨墨芬的小队整合,组成了“亮剑小队”,成为“亮剑小队”的核心成员。

2015年底,被告人朱某元成为DGC币传销组织成员。 朱某元为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通过邀请他人参加边策组织的韩国总公司参观、DGC上币发布会等活动,招募被告人朱某梅、朱某宝等人加入。

2015年底,朱某宝经朱某元介绍成为DGC Coin传销组织成员。 随后,朱某宝向亲友宣传DGC项目,招募了朱某梅、狄某等13人加入。 朱某梅加盟后,先后介绍了李某兴、姚某玉等27人加盟。

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宏通过网友介绍成为DGC货币传销组织成员。 2016年下半年以后,张某宏多次受邀在“瓜瓜”语音聊天室讲解DGC平台的注册和运营,并介绍王某等27人加入。

截至2017年2月20日,DGC币传传销组织共发展中国会员556,418人,收取中国会员费12.89亿余元,其中6000万元投入深圳前海嘉洋金融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和其他一些资金被用于从传销组织的成员和发展基金中提取现金。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俞元模、金珉载虽然是韩国人,但他们在我国境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最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上述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缓刑1年,判处他们200万元至300万元。 罚款万元不等。 被告人取回的违法所得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的赃款共计8419万元,没收并上缴国库。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鹰镜。 本文转载,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 如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