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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比特币的刑法

imtoken苹果版官网 2023-04-30 05:57:37

张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案号:(2018)京0108刑初1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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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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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被告人张三自2015年11月16日起任北京比特大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大陆)运维开发工程师。2017年9月15日18:00至1:00次日,被告人张三利用NIEWER软件远程控制其在北京市海淀区比特大陆公司工作站的电脑,并利用ROOT权限访问该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在比特币钱包程序中插入代码并将 100 个比特币转移到其网站上的个人“钱包”中。 同年9月16日9时左右,比特大陆发现公司在网上的比特币余额不足,于是向北京智创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创鱼公司)求助,并缴纳“信息技术服务费”、“安全服务费”3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主动投案自首,于2018年1月2日被拘留,目前已向比特大陆退还90个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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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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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0日,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8刑初14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三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追缴从被告人张三处非法取得的比特币10枚,归还比特大陆。 宣判后,被告人张三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定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张三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造成经济损失1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公诉机关指控其有罪,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是错误的,因为被告人张三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未达到5万元以上,故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之信。法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张三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系初犯、偶犯,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单位90个比特币,到案后认罪悔罪。因此,结合本案情节,法院认为最终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追缴非法所得比特币10枚。 离开被告人张三比特币钱包代码,送回比特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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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要领】

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比特币的价值无法确定。 因此,当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所拥有的比特币时,即使涉案比特币在国外市场交易中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也不应以此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决定。 本案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由,认定情节构成“情节严重”,对行为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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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85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比特币钱包代码,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的信息系统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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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笔记]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因为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 此外,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包括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比特币,不得充当中央对手方。

比特币虽然是一种虚拟物品,但由于在国外一些市场被视为有价值的、可以交易的“货币”,所以在币圈一直很受欢迎。 相关的敲诈勒索、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也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 比特币因其价值而备受争议,涉及的计算机犯罪还有待进一步研究。